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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 鉴定伤情怎么检

2022-04-08沛县知名律师

  赵娟律师,沛县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赵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专业的技术职员鉴定的活动,通过交通事故鉴定,可以明确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进行认定。那么,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是什么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

  1、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2、成伤机制鉴定

  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3、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4、安全性能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

  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

  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

  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5、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和机械故障。

  6、车辆定型鉴定

  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7、痕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8、指纹鉴定

  主要解决车辆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可做指纹鉴定。

  9、量物质鉴定

  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10、物证鉴定

  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

  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1、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依据的开始。

  2、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3、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

  4、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

  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带您了解的关于;交通事故鉴定主要项目;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交通事故鉴定的主要项目包括尸体检验、成伤机制鉴定、轻重伤鉴定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鉴定伤情怎么检

  鉴定伤情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那么,鉴定伤情怎么鉴定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别是什么伤情重新鉴定的程序有哪些接下来就是由带来鉴定伤情怎么检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鉴定伤情怎么检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二、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的区别

  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残鉴定通常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而伤情鉴定则可以在伤情发生后即时进行。

  目的不同。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说白了就是受伤者构成残疾的等级,伤情鉴定却只是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伤情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残疾,因为有些严重损伤在接受治疗后,可以痊愈而不会造成残疾。举个例子,如某人的皮肤被划破好多大口子,有些地方的肉都被翻出来,流了很多血,在当时奄奄一息。这可以算是重伤了,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皮肤伤口慢慢愈合了,也没有影响肢体其他功能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伤情鉴定为严重,可是伤残等级可能够不上。

  标准依据不同。伤残鉴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伤情鉴定的依据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些标准指定时所参加的医学或者生理依据也是不同的。

  适用目的不同。伤残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伤情鉴定多用来确定刑事和行政。如构成交通肇事罪,是要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多少人的严重后果来划定的。

  等级划分不同。伤残鉴定的等级分为10级,但伤情鉴定的等级划分为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

  三、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和规范了伤情鉴定程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伤情鉴定程序至今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及公布。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有关于鉴定伤情怎么检的有关知识,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说白了就是受伤者构成残疾的等级,伤情鉴定却只是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当遇到关于鉴定伤情怎么检的问题时,我们也能及时解决鉴定伤情怎么检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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