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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检结起诉和公诉的区别

2026-02-14沛县知名律师

  邢文强,沛县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某学校女生丁某等因不满女生龚某向老师告状跑到龚某宿舍殴打龚某,强迫龚某脱去上衣和内衣,将内裤、袜子等物挂在龚某头上,强迫龚某摆各种姿势拍照等进行侮辱,后将照片删除未予散播。检察机关以丁某等犯侮辱妇女罪起诉,法院以侮辱罪对丁某等作出判决。笔者认为,丁某等人的行为应构成侮辱罪,且法院不能直接将检察机关起诉的侮辱妇女罪改变为侮辱罪进行判决,而应裁定终止审理。


  从实体上分析,区分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主要在于行为本质、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以及行为是否具有强烈的性色彩等。一是看行为的本质是侵犯妇女性的权利还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淫秽语言、下流动作损害妇女人格、尊严,伤害妇女性的羞耻心的行为,如以下流语言辱骂调戏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污物,向妇女暴露生殖器等。而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虽然可能有扒光被害人的衣服等情形,但这种行为性色彩程度一般较低,而且也只是侮辱行为的附随内容。二是看行为人的动机是追求性刺激还是报复泄愤。侮辱妇女罪中的行为人一般是出于流氓动机、精神空虚,所实施的行为主要是追求性的满足或者性的刺激。而侮辱罪主观上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基于报复和泄私愤的动机,而非为了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三是看行为对象是否是特定的。侮辱罪的行为对象往往是特定的,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产生了较深的积怨。而侮辱妇女罪的行为对象则往往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刺激等而随意选择的。从上述分析看,丁某等人为泄愤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侮辱,虽然有强迫脱衣服和摆姿势的情况,但并不涉及性的因素,主要是进行人格侮辱,符合侮辱罪的特征。


  从程序上分析,法院不能直接将检察机关指控的公诉罪名改变为自诉罪名予以判决。侮辱罪,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均由自诉人到法院提起自诉,而不属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受理前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其中,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审查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至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至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至项中第项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是指自诉人没有到法院提起自诉或者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人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案,应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受理前经审查如果认为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果认为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由此,我们也可看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项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是指公诉罪名范围内的改判,而不包括将公诉罪名改判为自诉罪名。


  本案中,丁某等人的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也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案发后,被害人也没有到法院自诉,所以法院直接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侮辱妇女罪罪名改变为侮辱罪的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以纠正。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属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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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结起诉和公诉的区别

  一、检结起诉和公诉的区别

  1、概念不同


  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公诉: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进行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判决进行审查,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活动。


  2、适用群体不同起诉:适用于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案件,起诉主体是个人、法官及其他组织。公诉:专指刑事案件,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所以称为公诉,代表公家的意思。




  3、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起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4、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起诉: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公诉: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三、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检结起诉和公诉的区别的相关内容。综上,公诉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进行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判决进行审查,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活动。而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希望我的文章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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