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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欺诈签订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2026-08-19沛县知名律师

一方欺诈签订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在民法理论与实务中,必须严格区分“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两个概念。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其核心瑕疵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非内容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保护受欺诈方的利益,法律赋予受欺诈方选择权:受欺诈方可以选择维持合同效力,也可以选择请求撤销合同。如果受欺诈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即为有效。

“当然无效”是指合同自始、绝对、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当事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认定。而因欺诈签订的合同,若未被撤销,则在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欺诈并不直接导致合同“当然无效”,而是导致合同“可撤销”。如果欺诈行为同时构成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则可能依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无效。但在单纯的民事欺诈语境下,主流定性为可撤销。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乘人之危导致的合同损害如何处理?

在现行《民法典》的框架下,原《合同法》及《民法通则》中独立的“乘人之危”概念已被整合进“显失公平”的制度范畴中。当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处理此类合同损害的核心逻辑如下:

1. 性质认定:此类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当然无效合同。这意味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受损害方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受损害方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合同将继续有效。

2. 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要件。主观上,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客观上,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造成利益严重失衡。

3. 救济途径:受损害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一旦合同被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 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 除斥期间:受损害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方欺诈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当然无效的合同,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欺诈方应密切关注除斥期间(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合同将确定为有效。建议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固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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